原创:宋治礼律师
一、无锡的桥塌了,3个人死了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导致桥下3辆小车被压,已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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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朝别暮还见,亲人晨出夕不还。谁能想到,走个路,会祸从天降,高架桥被压塌,人被砸死。谁能想到,这条路,变得长不可及,长到永远也走不到头,再也到不了家。谁能知道,明天的自己还能不能穿上今天的鞋袜,走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
逝者不能白死,彻查事故原因,惩罚夺去他们生命的人,是对逝者及其家人的最好安慰。
二、该当何罪
超载司机,如果他还活着,因为严重超载,造成3人死亡和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刑法理论,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大。不论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按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肇事司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大。
那么,超载是怎么认定的?
超载分成了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货车超过核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严重超载”。依据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二款将超载以“百分之三十”为界限划分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即“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部法制局2012年1月10日向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的电话答复:“你总队《关于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严重超载情形如何认定的请示》(辽公法[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二款(五)项规定的严重超载情形”。有消息说,肇事车拉的是钢制卷板,核载30多吨,实装170多吨,超载近600%。
肇事司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难道其他稻草就是无辜的吗?肇事司机涉嫌犯罪,确定无疑,受到惩罚,罪有应得。其他人呢?桥梁设计、施工、运行监管部门呢?他们是不是涉嫌渎职?需要彻查。只有彻查,才有真相。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桥梁压塌也非肇事司机一人之过,尽管他是直接原因。这些疑问挥之不去:司机是怎么把严重超载的车开上桥的?是只有这一辆吗?是偶然为之还是已成常态?存不存在超载车辆长期上桥行驶而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路政、交通、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执法了吗?
期待真相。真相是最大的正能量。
法条对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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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治礼律师,法学副教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英语六级。山东省中职统编教材《经济法》第一主编,潍坊市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律师,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专家,潍坊市政府立法智库成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承办了大量的刑事和民事案子,现执业于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业务专长:非诉业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纠纷、金融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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