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的最大亮点是举证责任分配——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09-25 2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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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的最大亮点是举证责任分配

——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宋治礼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1日,庞理鹏委托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www.qunar.com)订购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为庞理鹏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超及其尾号**58的手机号。2014年10月13日,庞理鹏尾号**49手机号收到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其所预订航班已经取消。该号码来源不明,且未向鲁超发送类似短信。鲁超拨打东航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理鹏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电话向庞理鹏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告知该航班时刻调整。当晚19:43,鲁超再次拨打东航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庭审中,鲁超证明其代庞理鹏购买本案机票并沟通后续事宜,认可购买本案机票时未留存庞理鹏手机号。东航称庞理鹏可能为东航常旅客,故东航掌握庞理鹏此前留存的号码。庞理鹏诉至法院,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号**49手机号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驳回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庞理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四、驳回庞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京民申3835号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过程】

东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方不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二审判决仅以我方持有涉案行程信息即当然推定我方为侵权人,显属主观臆断;(二)二审判决充斥主观论理,错误推理认定我方存在泄露信息的高度可能;(三)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审判决仅依据信息泄露的客观结果即当然认定我方具有过错,实质对我方适用了无过错原则,显属错误;(四)二审判决曲解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庞理鹏的涉案行程信息不属于隐私信息,只是普通的个人信息;(五)庞理鹏并无实际经济损失,也未遭受其他损害,有鉴于本案可能造成的影响,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六)二审判决不应支持庞理鹏关于在我方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即便我方构成侵权也只需要向庞理鹏本人赔礼道歉即可,公开道歉的方式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和必要原则。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庞理鹏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东航公司构成隐私权侵权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确系存在侵权行为,东航公司系侵权行为人。东航公司在本次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中存在过错;(二)二审法院适用的证据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我的举证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我所被泄露的信息属于隐私信息,受隐私权保护;(四)东航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多次诋毁、侮辱、诽谤我,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综上所述,东航公司的再审请求毫无根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救济,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认定东航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东航公司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东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东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本案是由网络购票引发的涉及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纠纷,各方当事人立场鲜明,涉及的焦点问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详细准确的整体信息。此时,这些全方位、系统性的整体信息,就不再是单个的可以任意公示的个人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威胁。因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而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本案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49手机号、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理鹏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庞理鹏证明必定是东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隐私信息。东航和趣拿公司均未证明涉案信息泄漏归因于他人,或黑客攻击,抑或是庞理鹏本人。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隐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本案证据认定上述两公司存在过错。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本案的审理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隐私权侵权的认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兼顾了隐私权保护及信息传播的衡平。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律师介绍】

宋治礼律师,法学副教授,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六级,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库和潍坊市政府立法智库专家,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6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业务专长:合同纠纷、电子商务、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涉税业务、公司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海关事务、涉外业务等。宋治礼律师158 6329 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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