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地的确定
2019-08-14 17: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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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宋治礼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公司住所地是哪里?

  公司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签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所在地,再直观一点,就是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的那个登记机关所在地。这点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管辖方面没有争议,也不应有争议。

  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十条和《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均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同时《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而《民法总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只有经依法登记才能成立。反推一下,公司要成立,必须要登记,不经登记,公司成立不了,而给公司办理登记的那个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工商局所在的行政区划,就是公司住所地。所以,公司住所地就是签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所在地。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法条对接:

     1.《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3.《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4.《民法总则》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5.《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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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治礼律师,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专家,潍坊市政府立法智库成员,法学副教授,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英语六级,山东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省中职统编教材《经济法》第一主编。结合办案实务,在博客、微信公众号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在《知识产权》等CSSCI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和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现执业于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纠纷、金融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关业务、涉外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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